标题: 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24-10:40:4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守信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二)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优先提供行业发展政策信息,技术信息服务;

  (三)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或者免除部分日常监督检查项目;

  (四)减少产品抽验批次。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警示企业进行提示和加强防范,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提示、加强防范、重点监管。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失信或者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对评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

  1.结案后进行回查;

  2.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违法记录在案;

  (二)对评定为严重失信企业

  1.结案后进行回查;

  2.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3.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4.违法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合法、有效、真实。采集信用信息应当依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合法、公开的渠道获取;

  (二)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获取;

  (三)依法或者和约,从其他渠道获取。

  所采集企业管理信息应每季度报送一次。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每年一次,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的申请,写出推荐意见;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次年的一月份组织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三)评定结果记入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后,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情节,下降信用等级或者取消守信等级资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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