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诚信单位评定原则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诚信单位及企业诚信等级评估业务。
2、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设定诚信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诚信等级。
3、诚信评估人员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保证未经被评对象同意,不会将有关评级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诚信单位评估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诚信单位评定范围
1、开展党政机关诚信单位评定
政府是国家信用的代表,没有诚信政府,就不会有诚信的社会。政务诚信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引导性、示范性作用,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要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联合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中提出的“共铸诚信”活动要重点抓好政务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的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内蒙古,政府诚信是关键,要诚信行政、诚信办事“的号召,内蒙古诚信联盟作为社会组织按照十七大承诺,对公共权力活动享有参与、表达、监督等合法权利,有开展诚信评定等职能,所以在我区开展党政机关诚信单位评定活动,有利于加强党政机关的诚信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有利于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制订和执行法规、政策等政务活动中起示范带头作用,严守信赖保护原则,引领社会健康发展,激发人民群众推进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的信心;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全社会诚信建设作出表率,提升自治区发展形象,打造自治区的诚信品牌,营造良好的竞争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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