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相对后进)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扣减0.5-1分,监理单位扣减加1-3分,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本招标项目采用信用评价加减分的依据,明确确定的加减分值,并对具体加减分的程序、方法等均应在招投标文件中列明。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二级(一般)信用的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不增加也不扣减信用分。
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且信用评价名单中没有包含的从业单位,按二级(一般)信用从业单位对待。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1至3年不得进入陕西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同时上报交通部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相应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交通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市范围内的路网建设、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省公路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公路养护工程、汽车站场工程、水运工程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及厅属行业管理单位制订的其他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不能与本办法相抵触,并应报省交通厅核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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