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8-10:39:48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列入“黑名单”。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2、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次以上发生安全责任死亡事故;

3、由于自身原因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故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累计超过60%;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产生恶劣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三条 “黑名单”制度主要通过项目法人报告、省交通厅质监站检查、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各类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等环节来落实。

在我省同时承担多个项目(合同段)的从业单位,只要因其中一个项目(合同段)被列入“黑名单”,则对该单位执行“黑名单”相应处罚。

 

信息发布与奖惩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检查、举报调查、省交通厅质监站审核意见等情况对从业单位信用得分进行审查,确定考核期内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并于每年4月上旬和10月上旬前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将通过省交通厅正式文件、厅网站、陕西交通报进行公布。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除在以上媒体公布外还将上报交通部。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自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公布之日止(半年内),在我省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和国省道上的独立大桥、隧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资格审查评分时另加5分信用奖励分,采用其他审查方法时同等条件优先通过,同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增加信用奖励分。具体是:

施工单位名次排在全省前5名的加1-2分,其他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加0.5-1分(采用双信封以报价评标时取低限,采用其他方式评标时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监理单位名次排在全省前3名的加3-5分,其他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监理单位加1-3分 ,由项目法人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最终被确定为三级(相对后进)信用的从业单位半年内在我省高速公路及国省道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和国省道上的独立大桥、隧道)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在其他所有评分最终得分基础上另外扣减信用分。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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