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8-10:39:48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结合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质量管理、工程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等;对监理单位重点考核履约情况、监理工作、质量进度、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打分标准见附件二)。

项目法人在考核打分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计算从业单位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项目考核信用得分fx=考核打分f×名次系数k

名次系数k=1-(名次-1)×相邻名次差值δ

相邻名次差值:

路基桥隧施工单位δ=0.3÷(合同段数量n-1)

路面施工单位δ=0.1÷(合同段数量n-1) 

监理单位δ=0.2÷(合同段数量n-1) 

第九条 省交通厅质监站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对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具有质量否决权,并在各项目法人报送的信用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从业单位的信用得分

从业单位信用得分f=fx×项目均衡系数j

项目均衡系数j=p1/p2

p1为全省参评项目各单个项目从业单位信用平均分的平均值

p2为从业单位所在项目各从业单位项目信用得分的平均分

当某个从业单位在多个项目(合同段)从业时,其信用得分取在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本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应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拟评为一级(优良)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在考核期内除信用得分在全省排名前20%以内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2、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3、未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廉政事(案)件;

4、监理单位进场后经项目法人核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更换率小于30%且高级驻地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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