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监理单位是指在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其都是信用评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各从业单位在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活动中的从业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的管理制度。信用评价管理的期限是自从业单位进场之日起,至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
第四条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和对“黑名单”进行通报。省交通厅质监站负责汇总各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省交通厅。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其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基础考核工作。
信用评价
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包括确定信用等级、建立“黑名单”两个部分。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优良)、二级(一般)、三级(相对后进)三个等级,按照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施工单位按照所承担的工程类型,分路基桥隧、路面两类进行。
第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名额由省交通厅根据各项目建设规模、质量管理状况和同期从业单位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一级(优良)按照同期从业单位总量的20%,二级(一般)按照70%,三级(相对后进)按照10%的比例进行控制。
第七条 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本建设项目对从业单位按照所在工程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厅(主要内容包括考核打分、排名、信用评分、合同金额、主要负责人名单),同背褪〗煌ㄌ始嗾荆ň咛甯袷郊郊唬o钅糠ㄈ松媳ǖ目己似兰劢峁匦肱懦雒嗡承颍颐尾坏貌⒘小?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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