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08-07-17-13:29:52  来源:南方日报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r />  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不得提供有关该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活动中使用征信产品,查验对方的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征信机构发生征信系统重大运行故障或者事故、信用信息严重泄漏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应立即做出处理并向当地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授权信用公开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或者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行政机关、授权信用公开单位和征信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一)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二)查证后确实无误的,维持原有信息;
  (三)难以查证的,对该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授权信用公开单位或者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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