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08-07-17-13:29:52  来源:南方日报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r />  (十二)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企业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十三)其他应予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事业单位负责处理有关行政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事务。
  省、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负责处理有关行政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授权信用公开单位)不得对外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业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实现行政机关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授权信用公开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也可以书面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授权信用公开单位,查询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
  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信用公开单位可以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本企业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或者授权信用公开单位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制企业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授权信用公开单位可以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从事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评估和披露等公开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征信机构依法成立、变更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确保征信产品的准确性,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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