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 吉林省已基本拟定了
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克服部门利益冲突,推动法律法规的及时出台。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联合
征信体系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在加快同业
征信的同时,要通过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走向联合
征信。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
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企业和个人
信用信息系统,实现
信用信息共享。
鉴于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及吉林省财政困难的实际,吉林省希望国家在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方面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大力培育
信用市场
积极扶持以东北中小企业区域再担保机构为代表的
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给与适当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引导全社会对
信用产品的需求,使
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推广使用
信用记录和
信用产品;金融机构要积极使用
信用产品;推动对贷款企业的资信评级工作。大力培养
信用人才,组织开展国家
信用人才培训和考试,大力推进专业人才培养。
(五)推进
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建设
充分发挥“吉林省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吉林省社会
信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作用,广泛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以
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和完善对企事业单位和
信用服务行业的
信用监管。通过法规约束、专业监管、市场惩戒、媒体传播等形式,推进吉林省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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