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赴吉林调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08-07-09-09:47:7  来源:新华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r />      (二)国家层面的制约因素
      在座谈会中相关部门代表也谈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家层面的制约因素。一是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信用行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有序、深入开展。二是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影响了工作的统一推进和有效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务院信息办等,这些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发挥不同的作用,掌握着不同的资源,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上有不同的考虑,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推进。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信息未能充分共享,一些部门的信息还未向地方开放。
      三、进一步推动吉林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在调研考察中,吉林省的同志普遍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步入新发展阶段的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将会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他们对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吉林省政府正在着力打造软环境,社会信用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无法引进的,政府要大力推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府信用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带头树立信用观念,强化信用意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推动政务公开,增强行政公信力,带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
建议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地方、部门之间的矛盾。希望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加大对东北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力度。
      (二)确保建设规划的实施,推动法律法规的出台
      要积极推动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有效实施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立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归集报送考核奖惩机制,适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部门地方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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