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征信数据元注册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07-11:0:36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十九条 异议机构可向注册机构提出对试用阶段的数据元进行二次正式评审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异议数据元的详细论述报告;

(二)自行评审意见书,并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条 二次正式评审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应在试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小组进行二次正式评审。

二次正式评审通过的申请不再进行试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元试用期结束并通过试用的,或试用期间有异议但二次正式评审通过的,注册机构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二节 更新、废止申请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处于标准状态的数据元,提交机构可提出更新、废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 数据元更新、废止申请的提交机构为原提交机构的,注册机构应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通过后,组织评审小组进行正式评审。

更新、废止申请经评审小组正式评审通过后,注册机构将相关评审资料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元更新、废止申请的提交机构与原提交机构不同的,注册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或废止申请转给原提交机构确认。

原提交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注册机构提交确认意见书。

经原提交机构确认后,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由于特殊原因,原提交机构无法确认的,将该提交机构视同于原提交机构,评审程序同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注册系统的维护

第二十五条 数据元新增申请通过金标委审查的,注册机构在注册系统添加该数据元,主要包括:

(一)进行数据元的正式注册,将注册状态标注为“标准”状态并赋予数据元完整属性,包括数据元批准日期、内部标识符、版本及注册机构;

(二)更新数据元注册系统。

第二十六条 数据元更新申请通过金标委审查的,注册机构在注册系统更新该数据元,主要包括:

(一)更新数据元的相关属性;

(二)更新数据元注册系统。

第二十七条 数据元废止申请通过金标委审查的,注册机构应将该数据元状态更改为“废止”状态,并在“废止”状态标注满20日后,在注册系统删除该数据元,主要包括:

(一)对所要删除的数据元进行备份;

(二)更新数据元注册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出现的有关名词定义如下:

征信数据元是指征信业务领域内能够反映信用主体的特性及信用状况的数据单元。

提交机构是指向数据元注册机构提出新增、变更或废止申请的任何单位、个人。

注册状态是指数据元在进行注册期间所处的各种状态,包括草案、试用、标准、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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