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金标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注册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提交机构向注册机构提出的征信数据元注册申请(以下简称“注册申请”)包括以下三种:
(一)数据元新增申请;
(二)数据元更新申请;
(三)数据元废止申请。
第六条 提交机构应按注册机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申请。
第七条 注册机构应受理提交机构对征信领域有关数据元注册申请。对提交的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注册机构规定的形式,接受受理;
(二)申请不属于征信数据元注册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应告知提交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
(四)不受理数据元提交申请的,应明确拒绝理由。
第八条 注册机构应自收到提交机构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提交机构。
第四章 注册申请评审
第九条 注册申请受理后,注册机构应负责组织评审,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正式评审。
第十条 初步评审的内容:
(一)对于新增申请,包括数据元是否已经存在、是否与现有数据元存在冲突、数据元属性是否完整等;
(二)对于更新申请,包括更新的内容与理由;
(三)对于废止申请,包括废止的理由。
第十一条 注册机构应在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成立征信数据元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征注委”),负责注册申请的正式评审工作。委员由来自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人民银行、政府部门等35名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应在初步评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进行正式评审。
评审小组成员由征注委委员构成,不得少于11人。
第十三条 正式评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由注册机构确定。审查原则上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审查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提出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第十四条 正式评审应形成正式的评审意见。会议审查的数据元的相关资料应于审查前十个工作日内送评审小组成员。
通过正式评审的新增、更新、废止数据元应报金标委审查发布。
第一节 新增申请的评审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应在数据元新增申请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数据元,注册状态为“草案”。
注册机构对处于“草案”阶段的数据元应统一编号、备案和管理。编号规则按流水号编写。
第十六条 正式评审原则通过,但要求适当修改的,提交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数据元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通过正式评审,或已按要求完成修改的,注册机构应将数据元注册状态变更为“试用”阶段,试用期为60日。
注册机构对处于“试用”阶段的数据元应以通告、通知的形式发布,并鼓励数据元使用机构试用该数据元。
第十八条 其他组织或机构(简称“异议机构”)在数据元试用期内对数据元有异议的,应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异议机构自行组织的专家须为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或征注委委员),且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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