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质检总局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将企业质检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7-10:55:42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行政执法信息指各级质检部门通过一般程序做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根据简易程序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采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从涉及人身安全、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数额巨大且已经过了复议期和诉讼期的大案要案开始,逐步将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大案要案的标准按各地方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采集对黑窝点主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信息,并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具体数据项内容如下:

1.对企业做出的处罚信息。

违法及处罚信息: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处罚决定送达日期、违法事实、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金额、处理决定、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地址、处罚单位电话。

行政复议信息:是否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复议结果。

处罚执行信息:处罚执行情况(罚款未缴、已缴纳罚款金额、是否分期缴纳)、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情况、结案时间、结案情况、移送部门、移送日期。

2.对黑窝点主要经营者做出的处罚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

违法及处罚信息: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处罚决定送达日期、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理决定、处罚单位、处罚单位地址、处罚单位电话。

行政复议信息:是否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复议结果。

处罚执行信息:处罚执行情况(包括罚款未交、已缴纳的罚款金额、是否分期缴纳)、结案时间、移送情况(移送部门、受理日期、结案日期)。

二、信息交换方式和更新频率

生产许可、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信息、通关及企业进出口监管信息、国家级质量信誉评价信息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集中数据库,直接在国家质检总局和人民银行总行之间进行交换;数据交换按照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接口规范或标准模式,通过磁盘、光盘等介质形式进行交换;相关政策信息实时更新,企业信息按月更新。

省级质量信誉评价和省级以下质检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由省级质检部门汇总后,在省级质检部门和省级人民银行分支行之间进行交换;按照质检总局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的信息采集内容和格式,由县级、市级、省级质检部门采取手工录入电子文档的形式(对已开发了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质检部门,也可通过开发接口软件的形式直接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逐级汇总后,由省级质检部门以介质形式每月10日前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交换。

三、质检信息的使用

政策类信息将展示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公共界面上;具体企业的质检信息将整合在相关企业名下,并反映在相关企业的信用报告中,供商业银行查询。

商业银行必须遵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审核个人或单位作为担保人申请、贷后风险管理以及开展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时,查询征信系统中的企业质检信息,并将企业质检信息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

质检总局、人民银行在信息合作过程中,要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双方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私自向外泄露、引用、公布,否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泄密方负责。

四、异议处理

异议是指企业或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展示的质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建议当事人到提供信息的质检部门核实,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征信中心。如果核实数据无误,只是因为征信中心数据整合问题导致,则由征信中心更正;如系质检部门提供信息有误导致,则由质检部门核实并在下一次提供数据时进行修改。在数据更新阶段,异议信息以相关质检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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