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个人信用查询章程
  发布时间:2008-07-07-08:58:54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工作,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可以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书面申请。

  第三条 个人提出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申请时,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以下简称“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四条 征信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申请表登记到“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查询登记表”),并将查询登记表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专用信箱(以下简称专用邮箱)发送至征信服务中心。

  第五条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用邮箱将查询结果发回、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通知申请人到征信服务中心领取。转交查询申请的征信管理部门,在接到征信服务中心发回的查询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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