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和进行信用评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0-14:3:25  来源:人民日报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和进行信用评级的通知(1995/
01/11)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50111

  【实施日期】 19950111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方拟以地方政府名义发行境外债券,并请国际评级机构
进行地方信用评级。这是涉及我国财政和外债管理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
各行其是。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地方财政不能搞赤字预算,地方政
府无权对外举债。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必要进行信用评级,正在进行的要
立即停止。

  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属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范畴,因此,必须严格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借用国际商业
贷款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款指标,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发债
在内的对外筹资,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的
金融机构办理;对外筹资的方式、成本、市场、时间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批、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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