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05-17:10: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通知如下:盈利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专项奖金)的8%;对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税前据实扣除专项奖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减亏额(不含专项奖金)的5%,具体由省国家税务局商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确定。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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