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征信管理立法必须重视程序问题
  发布时间:2008-07-04-10:47:0  来源:中国企业信用联盟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最紧迫的任务是出台社会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服务业提供法律依据。社会信用服务业主要是围绕信用服务机构(简称征信机构)开展的征信活动。因此,社会信用管理的专门立法可称之为《征信管理法》、《征信管理条例》或者《征信管理具体办法》。  该法的名称根据制定机关的权力等级而定,专门的信用管理立法包括以下内容:征信立法原则;征信机构设立条件、营业范围;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征集程序、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简称征信产品)使用中的使用者范围、使用目的和获取征信的程序;被征信个人和企业在信息收集、信息保存、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同意权、查询权、更正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征信产品使用者的违法责任;信用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监管权限和监管方式等。  征信制度各环节应当紧密衔接,征信立法重在构建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信用服务机制,对程序的严谨性要求很高。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因此,专门的信用管理立法必须格外重视程序问题。根据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活动的特点,以下程序环节必须在征信专门立法中得到体现:  征信机构获取信息数据时的收集程序  一般而言,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数据的渠道较广,在强调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数据时要遵循一定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征信机构所收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二是要防止征信机构收集信息数据时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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