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国信用评级业二十年大事记
  发布时间:2008-06-14-09:46:0  来源:金融街国际互联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2000年5月: “信用评级国际研讨会”召开。

  2000年9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在上海举办了中国首届“银行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国际合作研讨会”

  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首次提出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

  2001年2月: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会刊《中华资信》(季刊)创刊。

  2001年3月: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规定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2001年3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修订公布《上海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制定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未对评级做出强制性规定。    2002年6月:人行深圳分行颁布了《深圳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评级主管机关、评级对象、评级原则、评级内容、评级机构的认定及罚则等有关内容。    2002年6月:全国16家信用中介机构在广西柳州签署了我国第一份行业自发组织的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信用公约》。

  2002年10月:杭州市对全市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市政府将评级结果作为对担保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的依据。这是全国首次在信用担保业引入信用评价机制。

  2002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2002年11月: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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