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从这时起,资信评级机构在各省纷纷建立,多为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下属的公司。这种靠着把行政权力直接转化成评级机构收入的形式,孽生出来了中国首批资信评级公司,最多时曾达90多家。
1987年:中国第一家银行系统资信评估机构——吉林省资信评估公司成立。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决定,下达了《关于撤销人民银行设立的证券公司、信誉评级公司的通知》,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立的评信公司一律撤销,“信誉评级业务交由信誉评级委员会办理”。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成立。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资信、证券评估机构审批管理问题的函》(银函〔1993〕408号),明确企业资信、证券评估属金融服务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管理。
1993年6月:远东资信与亚洲开发银行合作在上海举办“中国有价证券资信评估国际研讨会”。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资本市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股票融资,建立发债机构和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办法》施行,规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做出的资信等级评定结论,可作为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参考依据。
1996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管理规则》发布,规定申请债券上市的公司(企业),须经本所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且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施行,规定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1996年11月:中诚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企业债券发行与上市研讨会”。
1997年3月:上海贷款企业评级开始试点。
1997年3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对评级未做出强制性要求。 199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了9家可从事全国范围内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评级公司。
1998年3月:全国各地资信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的会员制协作组织——中华资信评估联席会成立。
1999年4月:《上海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暂行办法》公布,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正式推行贷款企业评级。
1999年7月:人大常委会《证券法》施行,规定可以设立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经验。
1999年8月: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等共同举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际研讨会”。
2000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版)》施行,将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作为企业申请债券上市的条件之一,企业债券资信评级报告是企业申请债券上市须向证交所提交的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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