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我市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师实行信用等级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等级将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4级,“严重失信”企业将被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和专项检查的必查对象,每月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昨日公布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等级以年度为评定周期,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4级。企业和药师的信用等级分满分10分,10分为守信、8—9分为警示、5—7分为失信、4分以下的为严重失信。
该《办法》还规定,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零售分支机构在5家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如果守信等级企业占总数的90%以上,无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可评为守信企业。守信等级企业占总数的70%以下,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占20%以上的,则评为严重失信企业。
如果药品零售企业,出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等严重违规行为,将被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将被根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追查直接责任药师,有直接责任的药师,评为严重失信等级药师。对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市药监部门将把该企业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和专项检查的必查对象,并及时公示其违法记录和信用等级。同时要求该企业每月上报自查自纠结果。
又讯 昨日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我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规定,除职业药师外,零售药店的药师都必须通过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后方可持证上岗。
根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药师应佩戴《上岗证》并在岗。同时要药店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师的《上岗证》副本,公示上岗时间。药师上岗期间不得违法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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