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
  发布时间:2008-05-19-09:24:31  来源:北青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传闻流行于市场的情况下,日前宁夏11家上市公司签署《诚信公约》,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要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市公司要强化专门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严查股价操纵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证券监管部门近年来工作的重点。证监会去年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也正在考虑推出对包括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在内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尽管如此,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虚假或有严重误导性陈述的现象还是很普遍。去年就有64家上市公司因此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74次处罚,杭萧钢构案中,三名嫌疑人通过泄露内幕信息,一个月左右就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签署诚信公约当然值得称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资本的积累是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尤其是对那些要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发展壮大的企业来说,对投资者的诚信,不仅是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也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

  不过,要在整个社会形成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仅有企业的努力是不够的。一个社会的信用可分为政府信用和商业信用即民事信用两部分。政府信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自身的行为有关,民事信用则因涉及人群广、事务多,因此能否拥有一个比较完备配套的基础设施至为关键。作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如果没有一个全社会的资源共享机制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就会使信用体系出现条块分割,形成信息市场的壁垒,造成信息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在当前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一个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应该有一定的规范。但从目前来看,我们的信用建设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和地区,像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学校、企业、医院、航空等,都有自己的信用记录,但彼此却是分割和封闭的,没有有效整合起来。

  所以,我们要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应当是一个内容上实现全覆盖的国民体系,空间上规则一致的统一体系,以及全社会共同利用的共享体系。但这样一个信用体系,唯有政府才能做到。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政府所掌握的资源以及政府本身的公信力,使得政府在事关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处于独一无二的地位。例如,只有政府才有权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制定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的规则。其他任何市场组织,都没有这方面的权利。况且,像银行等商业机构进行的信用建设,是一种商业机密,负有对客户保密的义务,是不能随意对外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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