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常住户口满五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米以下。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包括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出租产生的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嘱补助费、赡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等。
以下10项不计入困难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几经修改,《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送审稿)日前出炉,该办法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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