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国家助学贷款有贷无还 一些大学毕业生信用缺失陷入追偿诉讼
  发布时间:2008-11-21-08:54:17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21日电( 记者程红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日前判决一起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被告是一名通过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但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大学毕业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这名大学毕业生限期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

    这个案例,只是金水区法院办理的助学贷款大学生毕业后欠债不还众多案件中的一个。据专门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金水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透露,近两年来,银行起诉助学贷款大学生毕业后欠债不还案件逐年增多,已成为受益大学生和相关各方值得关注的紧迫问题。

    
    受益大学生助学贷款到期不还成被告

    据了解,河南省从2002年开始全面铺开大学生贫困生助学贷款工作,由银行承担管理事宜。但开始阶段,除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成为合作银行外,没有商业银行愿意响应。

    此后改进的大学生贫困生助学贷款新模式规定,在办理大学生助学贷款时,银行、学生、高校、教育贷款中心要签订四方合同。其中,高校要承担几乎全部管理工作,14%的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和高校各出一半。

    新模式实施2年,河南省共发放国家助学贷款11亿多元,资助高校困难大学生23万多人。在合同约定的还贷期限内,大学生提前还贷率接近一半。但是,商业银行还是不太愿意介入。

    商业银行当初顾虑的“发放容易、回收难”问题,在最近两年集中爆发。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02年至今,他们先后向2000多名贫困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但到期不还款的高达45%;经过多次催讨,至今没能收回的,仍高达二成。由于考虑到追偿的法律时效,他们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已先后起诉38名欠贷不还的大学毕业生。

    据金水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崔雷透露,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起诉的案件只是此类案件的“冰山一角”。从2007年开始,金水区法院收到多家经办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起诉大学生毕业后到期欠贷不还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据统计,2007年,金水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0多起;2008年1月到9月底,已受理此类案件116起。目前法院得到信息,还有多家商业银行数百起此类案件正准备起诉。特别是今年暑假之后,此类案件开始成批地、集中地出现。越来越多大学毕业生因助学贷款到期不还,成为被告。

    
    大学生毕业后欠贷不还事出有因

    据记者了解,在商业银行办理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数额不等,少的几百元,多的达8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期限,通常都设定在学生毕业之后的2年内。

    但据银行透露,即便如此,仍有很多学生毕业后到期不还贷,引发借款合同纠纷。综合银行反映、法官分析和记者调查发现,大学生毕业后仍不还贷有以下原因:

    一是贷款学生家庭条件确实特别贫困,到期仍然无力还贷。金水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中,曾收到一封被告大学毕业生家长的来信,信中说,借款没还的原因是因为家庭确实贫困,孩子多。在孩子考上大学时,家里出了车祸,花了1万多元,全是借的,至今没有还清。近几年,家中又有老人、病人瘫痪在床,已经没钱医治。孩子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工作,到处流浪打工,没有挣到钱。

    二是贷款大学生对助学贷款性质认识不清,不知道这笔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毕业后要连本带息偿还。有的大学毕业生把当初的国家助学贷款当成国家对学生的补助或救济,不认为是一种商业性借贷行为;也不在意接受贷款时实际上已与银行建立契约关系,违约一方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他们也不了解《合同法》,没有依法履约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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