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
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8年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08年,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围绕落实《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上海市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2008年)》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制度建设,注重应用引导,培育市场需求,加强环境营造,为上海加快落实“四个着力”、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一、加强社会
诚信体系对本市中心工作的支撑
(一)服务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挥联合
征信系统在廉租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等政策实施中的
信用管理作用,促进申请人
诚信自律,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改革的落实。将物价、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房地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掌握的与民生关联度高的相关信息纳入联合
征信系统,加大对违规主体的惩处力度。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市场主体不良退出等负面行为的信息与相关责任人关联,推动
信用惩戒从单位主体向违法自然人延伸。
(二)优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探索建立与
信用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根据机动车辆交通违法记录、安全生产违规记录、职业卫生违规记录以及医疗医保、火灾事故、保险理赔等记录,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浮动,优化相关管理。探索建立社会服务领域的
信用查询机制,率先在个人出境游、汽车租赁、质量认证等业务中推动实施。继续推进社会资源分配与
信用联动,参考《上海市政府部门示范使用
信用产品指南》,在资质认定、贷款担保、资金扶持、评优评级、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标、公务员招录、人才流动等环节,相关政府部门主动使用
信用报告或
信用信息,在同等条件下对
信用良好者实施政策倾斜。
(三)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推动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的形成,鼓励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骨干企业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以
信用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加快适应国际交易规则,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大中型国有企业在供应链、产业链上的带动作用,促进上下游关联企业及同产业相关企业开展
信用管理。推进中小企业
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自身及交易方
信用信息记录,推进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自主申报试点工作,探索本市中小企业
信用信息采集、比对、更新、共享、服务机制,帮助中小企业争取更多融资和便利机会,防范交易风险。探索通过现代服务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特色商圈等载体,向企业提供
信用风险防范支撑,加快兑现对守信企业和机构的扶持政策。指导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
信用制度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和综合发展能力。
(四)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金融
信用风险控制,继续推进信贷、租赁、典当等业务中的
信用产品使用,依据
信用状况调节
授信水平;鼓励开发和利用相关
信用工具,服务于金融产品创新;扩大证券业务资信评级、集团企业评级、担保机构评级试点工作范围,加快
信用评级市场化。加强对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
信用管理,持续推进保险公司高管和保险营销员、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高管的
信用信息纳入个人联合
征信系统,进一步拓展
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推进证券期货市场的
诚信档案建设,促进相关
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继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
信用评级工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
信用联合
征信系统,推动专业中介机构由被动接受监管向自觉规范经营转变。
(五)运用
信用制度防范和惩治腐败。以建筑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金监管六个领域为重点,持续推进“三个更加注重”试点工作,加强公共权力行使环节的
信用制度建设,公开共享相关
信用信息,畅通公众知情渠道;使用
信用产品,完善行政审批流程,减少权力违规行使的空间;通过相应的信息记录,使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有迹可寻,加大责任人的违法成本,促进权力行使的规范化。
二、不断优化社会
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环境
(一)加强社会
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推动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主体加强
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和完善各类业务
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
信用信息的更新维护和应用管理机制。以满足业务协同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推动跨部门、跨领域的行业业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探索开展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完善社会
信用信息记录使用标准的建设,推动个人和企业
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的社会参考应用。
(二)完善社会
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继续探索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部门将与公众密切相关的
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发挥联合
征信系统的作用,拓展社会
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提高联合
征信系统的
信用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探索开展个人
信用报告社区查询的试点,方便个人查询,推动建立个人
信用信息自主校验机制。通过建立社会
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
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提高
信用信息共享的及时性、联动性、完整性,初步实现部分政府部门、区县、园区和行业协会
信用信息的联网共享。
(三)持续开展多层次的
信用教育培训。加强个人
信用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市民重视个人
信用,学会使用
信用工具。探索开展大学生职前
诚信教育,提高大学生在社会实践、就业等环节的
诚信意识。组织开展干部
信用知识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
信用意识,促进廉洁自律。大力推动赊销规模和信贷需求大、进出口业务多的企业参加
信用管理培训,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四)大力倡导诚实守信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
诚信宣传,褒扬
诚信典型,鞭挞失信行为,促使
诚信为本的理念深入人心。持续推动各行各业的
诚信创建活动,促进守信践约,树立品牌形象。组织开展集中性、主题性的
诚信宣传及研讨活动,推广
诚信建设成果。
(五)加强长三角区域
信用体系建设联动发展。在国家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框架下,研究制订长三角区域
信用体系建设2008-2012五年发展规划。逐步扩大苏浙沪两省一市企业
信用信息共享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苏浙沪两省一市
征信机构备案通报制度,共同指导
信用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与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三、促进
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自律。制定《上海市
征信机构投诉受理规定》,规范受理流程,依法公布投诉受理结果。加强
征信机构备案
公示工作以及对已注册未备案
征信机构的检查工作。探索建立对
征信产品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了解市场对
征信机构有关
征信业务的客观评价情况。指导
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深化
信用服务行业建设。推动企业
信用联合
征信系统逐步向
征信机构开放,指导
征信机构依法加强
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增强上海
诚信网站的宣传功能和服务功能。组织开展业内外交流与培训活动,加快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与储备。结合国家社会
信用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研究构建上海市
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建设体系框架。组织开展
信用服务行业联合推广与宣传活动,探索行业服务品牌建设,支持
征信机构创建本市服务名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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