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广州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带客买假货须赔钱
  发布时间:2008-10-06-13:1:42  来源:温州信用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昨日(2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在《条例》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45日内将投诉结果答复投诉者。

       据悉,近几年来,不少游客投诉导游经常安排游客购物,甚至被强制安排购物,不少旅客反映因此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不知找谁索赔。

       《条例》规定了旅行社先行赔付制度,即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商店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商店追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在45日内将投诉结果答复投诉者;而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相关部门也应当在4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者。

        据介绍,近年来有导游投诉,游客要求导游陪酒、陪唱的事情时有发生。《条例》规定,导游在服务时,若游客强迫导游人员陪酒、陪唱,或游客以猥亵言行骚扰导游人员时;或旅行社为了节约成本,对性别不同的导游、司机,不能提供符合公序良俗和人身安全基本要求的工作、住宿条件时,导游有权拒绝从事导游服务,而旅行社应当赔偿因此给导游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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