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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收取定金后不讲诚信擅自涨价
发布时间:2008-10-30-10:27:54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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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枣庄市民李先生在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车辆时,与对方谈妥了价格,交付了定金,不料仅隔一天,对方就以李先生所选车辆行情上涨为由,单方面违反约定,要求提高销售价格,该汽车销售公司不讲
诚信
的做法让李先生很生气。
10月14日,李先生在市中区西外环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雪佛来.乐风”的三厢轿车,售价6.49万元,不过凑巧的是,李先生比较喜欢银色外观,但当时对方只有白色款的现货。于是,李先生就按照对方的要求,先行交付了600元定金,约定以此价格为最终交易价格,由销售商负责准备银色款的车型,然后再通知李先生前来提货。然而让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不久,他就接到了销售商的电话,对方声称现在该款车型货源紧俏、行情看涨,不能按原价格购买了,要求李先生再多掏1000元钱,即以6.59万元的价格才能成交。突然而来的变故让李先生既诧异又气愤,“交付了定金,约定的价格,怎么能说变就变呢?”10月17日,李先生来到该销售公司,要求对方履行约定或者退还定金,不料对方不仅拒不退付定金,反而坚持以上调后的价格交易。精明的李先生并没有纠缠这一纠纷,相反,他通过朋友介绍,于18日到济南选购了心仪的同款车型,价格反而优惠了1000元,为6.39万元。近日,李先生再次来到该汽车销售公司,经过交涉后,拿回了600元定金。对此,记者咨询了市中区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据介绍,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1200元定金。消费者如遇到类似问题时,可采取到消协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惩诫不讲
诚信
的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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