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发布时间:2008-10-17-13:20:40  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 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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