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提供担保
根据本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公司所担保的主债务为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包括起始日和届满日),长虹器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担保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所承担的债务。本次公司为长虹器件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2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一)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将解决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暂时资金不足的困难,支持其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本公司白色家电产业的发展,随着华意压缩产能、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经营业绩的增长,华意压缩经营将逐渐趋于良性,同时,随着其土地资产、存货、应收账款的盘活,将为华意压缩带来持续的现金流入,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较小。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二)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提供担保
长虹器件作为前端制造企业,由于业务和市场的拓展,需增加运营资金。本次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长虹器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有利于其盈利能力的提升。长虹器件作为本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五、累计担保数量和逾期担保情况
2007年11月20日,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本公司以票据质押方式为控股子公司广东长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虹”)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质押担保。鉴于广东长虹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多项授信协议的债务已结清,2008年8月21日,中国银行出具了《关于出质人担保责任终止的证明》,本公司对广东长虹融资的质押担保责任解除,用于质押担保的票据全部解除质押。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1,800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其中为控股子公司华意压缩担保16,000万元人民币,为控股子公司长虹佳华担保4,000万元人民币,为控股子公司长虹器件担保1,80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
4、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5、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6、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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