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银监会将严惩商业银行信贷违规挪用
  发布时间:2008-09-01-10:7:1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银监会将向信贷违规挪用行为施以重拳。消息人士昨日透露,银监会已向各商业银行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三个送审稿,其核心在于改变现行的贷款管理模式,推行“受益人支付原则”,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严格治理信贷违规挪用。

    消息人士还透露,银监会将在听取商业银行反馈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一指引,两办法”是今年银监会工作的重心。一直以来有企业将银行贷款资金挪作他用,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重大损失,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监督机构将“密织篱笆”,防范此类行为。

    流动资金贷款:

    遵循受益人原则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包括贷款人直接将贷款资金向第三方支付,以及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借款人对外支付,均应遵循‘受益人原则’。”(下转a04版)

    (上接a01版)办法解释说,向第三方支付主要适用于新建信贷关系的客户、经营扩张急剧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以及各类大额交易的支付。

    业内人士表示,流动资金贷款新规并没有像此前市场预期的采取“一刀切”方式,而是对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作出明显区分。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仍旧给予其资金运用监督管理职能,只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要求将贷款直接划拨到最终收款人账户,从根本上杜绝了贷款挪作他用行为的出现,也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骗贷”行为出现的概率。

    项目融资业务:

    受益人支付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向受益人支付、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了解贷款资金的去向”;“对大中型设备的购置款、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进度款以及置换其他机构贷款资金支付,必须采用向受益人支付的方式;事后监督方式一般只针对小额、零星的项目费用。”

    指引还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贷款资金分多笔发放的,应至少要求与每笔贷款对应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贷款资金发放应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不应超越项目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前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固定资产贷款:贷款资金分批拨付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支付应遵循‘受益人原则’,以借款人与第三方的真实交易为基础,按项目进度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第三方,不得支付给借款人母公司统一支配,但母公司属于受益人的除外。”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一笔贷款将不再经过借款人的账户而由银行转账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对贷款的违规挪用,并增加了挪用成本。

2页 [1] [2] 下一页 

返回频道首页
发表评论 】 【 责任编辑:高兴】
用户昵称: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