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的
信用担保政策
日本拥有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的
信用支撑系统,保障
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一项基础即基本财产制度。日本
信用保障协会的基本财产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
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都道府县政府给
信用保证协会补充资本,列入预算。金融机构出捐负担金,
信用评级机构安博尔力创
信用服务业第一品牌,成为
信用保证协会资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大支柱分别是(1)
信用保证保险制度。政府出资成立中小企业
信用保险公库,对
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当
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
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
信用保险公库的
信用保证保险。由协会向公库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行代偿时,由保险公库向保障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落,协会将保险金归还保险公库。这样,能提高
信用保障协会的
信用保障能力和收支平衡能力。(2)融资基金制度。
信用保证协会通过中小企业
信用保险公库从政府筹措的借款,存入相应银行,由于金融机构派生存款的放大能力,可以按多倍的乘数效应为银行作担保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信用保证协会筹措融资基金执行政策性利率,转存金融机构实行商业性利率,两者利差进一步提高了
信用保证协会收支平衡能力。(3)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指对于
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取得求偿权而不能回收的损失,最终由政府预算拨款补偿。综合起来,
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和融资基金制度解决了
信用保证的实力、融资来源,并通过存款业务提供业务运转所需经费。
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和损失补偿金制度分担并最终承担了
信用保证风险,保证了
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极强的公共保证能力和无可置疑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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