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突飞猛进,文化产品不再是单纯的艺术家个人自由创造的产物,而是被赋予了流通使命,成为可批量生产、迎合市场需求的文化商品。可以说,文化产品市场化的规模和程度逐渐提高的进程,也就是文化产业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
但是,为什么我国目前文化产品的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及其他产品?既然文化产业备受青睐,数年前即被誉为“朝阳产业”,为什么却至今依然规模化程度较低,资本运作手段简单?制约我国文化产品市场化生产与流通的根源到底是什么?
当然,其中的原因是多层次的。笔者仅从法律意识这个视角予以考察,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信用缺失导致我国文化产业没有建立起普遍、高效、合理、成熟的市场运行机制。中国文化产业最大的风险并不如同其他产业那样来自产品本身的商业风险,而是来自市场内普遍大量存在的信用缺失风险。
首先,人们对文化产品选择行为的信用缺失导致文化产品创作者和生产者面临着随时被侵权的高度风险。文化产品的最大特点是其实际价值的无形性。传统的产品是一种有形的实物,它的外在表现与其内在价值是统一的。而文化产品的外在表现与其内在价值恰恰完全分离。比如我们购买一张cd,它外在表现出的物质成本可能仅仅1元钱而已,但它的市场价值可能是100元。因为我们真正想要的,实际上是cd上附着的歌曲。歌曲本身是无形的,作者拥有著作权,出版者拥有邻接权,这些权利无法像传统的有形物之上的权利那样有一个可以被触摸的载体。可以说,这种分离性直接导致了文化产品的权利人被他人有意或无意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相比较传统产品的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要大得多。
同时,社会部分群体的整体行为信用缺失直接导致文化产品创作者和生产者面临着高度风险,造成了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其次,文化市场经营交往中的信用缺失导致市场经营风险居高不下。尽管我国的文化市场大多同样采用国外已实践成功的运作模式,但令人奇怪的是,常常无法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究其原因,在于市场经营过程中,交易人往往缺乏应有的信用,使得风险因素相对加大。诚然,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机制的根本动力,甚至说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理性人的根本选择。但是,这种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不应超出合理的边界,而评价这种行为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只能是法律和契约。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契约经济。法律的约束力与强制力自不待言,但就契约的功用而论,在我国似乎已成为阻碍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经营机制的瓶颈。在文化产业相对发达的国家,从文化产品的生产到市场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已形成完善的契约机制,人们的经营交往并非通过人情、关系等道德约束,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具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契约越是成熟完备,监管制度越是健全,交易成本和风险就相应越低。也就是说,在商业社会,信用不是自然产生的,它必须通过长期的积极作为来体现。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完善契约制度,保证交易主体按照契约履行义务以及兑现承诺,使市场各方主体之间能够发生一种合理期待或信赖的关系。 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