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海林)市工商局昨日发布通知,我市将于 8月至11月开展“2007~2008年度厦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全市受理时间为2008年8月5日至8月30日。
根据通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是在厦门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以上(截止到2008年8月31日),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是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能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没有使用格式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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