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草案)》,并就低保人群拒绝就业问题,如何解决“骗保”问题等提出修改建议。
无正当理由不能三次拒绝介绍就业
《条例(草案)》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对此,有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居民认为就业后会受到不少限制,因此过于依赖低保,这种观念影响了低保政策作用的发挥。因此他们建议给“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设定次数限制,如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多次拒绝就业,且无正当理由,应当取消其低保资格。”
建信用档案解决“骗保”问题
骗保问题是低保政策实施以来,长期存在的一大难题,《条例(草案)》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骗保现象存在的现实,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可采取政府、企业信用档案的形式,建立城乡居民信用档案,一旦出现“骗保”行为,其信誉将大打折扣,以此规避或处罚“骗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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