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浙江省规定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
  发布时间:2008-07-21-09:49:8  来源:浙江省政府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作出决定,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遏制串通投标、分包和转包等问题,预防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根据该规定,今后企业在投标时,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据悉,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浙江省发改委制定的指导性标准和格式文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指出,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实行。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办法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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