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在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以及信用风险揭示与评价体系三个组成部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尚未真正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恰恰是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恶化的根源所在。
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
一般而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3方面内容,即:(1)征信数据的开放;(2)信用管理系列立法的建立和完善;(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我国在以上几个方面的建设都严重滞后。
(一)征信数据的开放等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有关信用资料的开放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目前对信用数据的共享与开放问题未有明确规定,特别是信用资料数据库的建立相对滞后与不公开平等开放,造成信用资料采集的难度大、成本高,并直接制约着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二)信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受发展阶段所限,我国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特别是与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性、完整性受到很大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