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信用证欺诈的对策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08-07-16-08:53:21  来源:考试大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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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作为结论,我认为对信用证欺诈的最有效防范手段是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
    
    首先,应该认识到,我们绝不应当指望银行来承担这项防范工作。因为如前所述,银行在(统一惯例》标准条文下没有任何责任,而且它也不具备国际贸易中的基本知识。因此,只能由买方自己来承担此―工作。
    
    其次,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欺诈,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是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在这方面,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通报一些欺诈案例,提出警告,不妨借以参考。
    
    第二、在具体交易中,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买方应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比如,可以要求使用fob价格术语,借机加以试探。因为绝大部分仅提单是在cif或cfk加上信用还即期付款的情况下进行。在cif或cfr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当然利用假提单进行欺诈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买方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及其装运都在买方的掌握之中,卖方再要想欺诈自然难上加难.
    
    第三、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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