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欺诈的“温床”――独立抽象性原则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起到如此非凡的作用,是与其独立抽象性原则息息相关的。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指的是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不论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只举单证之间、单单之间互相一致,银行即承担问受益人付款的责任。
独立抽象性原则实际上是信用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试想如果将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挂钩,则无异于赋予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任意利用基础合同吸迹对信用证的权利,使受益人事实上无法享受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收款保障。因此可以说,否定独立抽象性原则就等于是扼杀了信用证的“生命”。但是,正是这种原则同时又为不法商人留下了有机可乘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受益人欺诈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多数情况是不发货或假货富真贯,而提交假单据。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予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的制约。此时遭受损失的当数买方,并且他唯有向受益人即卖方主张权利。但受益人既然存心欺诈,则十有八九是早有准备,因此买方挽回损失的可能小之又小。更令买方欲哭无泪的是,有时候在开证行付款之前,买方即已发现欺诈行径,要求开证行拒付。但银行多半对这种请求置之不理,而且还能引 用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抗辩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本身。”
很显然,在这种情形下,信用证赖以生存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都知道,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关于信用证交易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国已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如果仅从民法治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出发,则单纯地固守独立抽象性原则显然是不合法理的,甚至可以说是纵容了欺诈人的不法行为,因为受益人此时显然已丧失了取得贷款的权利。实际上,一直以来就存在着这样一种争议,是否应当允许独立抽象性原则存在适用上的例外,以保护进口商的利益?
二、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排除――“欺诈例外”
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对信用证的这一弊端作出了积极反应,但具体的处理原则尚不统一。在这个过程当中,英美判例法体系显示出了它对法律新事物、新问题的快速反应能力。首先,他们承认独立抽象性原则为信用证交易之“脊梁”,但同时又指出这一原则的造用不能无视国际商业交易的实际情况,在特定情形下应允许有例外,受益人欢诈就是最主要的例外情形。此时,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充分、绝对适用受到限制,买方可以请求法院颁发禁止支付今,阻止银行付款。 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