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的分批装运和分期装运条款的区别
《ucp500》第40条3款和第41条分别讲了分批装运(partialshipments)和分期装运(instalmentsshipments),鉴别的关键是对之深刻的理解,而不是抠英文字面。《ucp500》第41条“分期”用了“instalments”,为数相当多的人认为信用证中出现“instalmetns”这一单词,是分期装运。恰恰相反,信用证中出现“partial”这一单词有时才是分期装运。据我理解,分批装运是指在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内,可以装运,不规定以下三者:(一)分批装运的次数,可以分二次或三次……;(二)分批装运的时间;(三)分批装运的货物数量。
而分期装运则规定以下三者:(一)分批装运的次数;(二)分批装运的时间;(三)分批装运的数量。这三者具备,即使信用证中用“partialshipments”也不是分批装运,而是实际意义上的“分期装运”。
信用证的分批装运英文条款中“allowed”、“permitted”、“prohibited”(有时用“notal-lowed”或“notpermitted”)是常出现的单词,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信用证中出现“instalments”这个单词,因此不要被“instalments”这个单词迷惑。
二、案例1、案例2实际上是分期装运
案例1: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1998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总数量为840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吨于1998年9月15日装至伦敦,380吨于1998年10月15日前装至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广州港装305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9月末,再装380吨至利物浦。第一批305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ntwolots)装运,即460吨至伦敦,380吨至利物浦,你只装305吨至伦敦,余155吨准备再装,违背我信用证规定。”后答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对于信用证尚未装运的金额,由对方负责进行适当修改信用证条款,才告结案。(此案便引自袁永友、柏望生主编《国际贸易实务案便评析》第151-153页。)
案例2:1998年10月12日,北海某公司出口香港客户一单糖水荔枝罐头,信用证规定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数量2100箱,该公司库存数为2088箱,由于疏忽,未看下面的条款“如分批交货、每一批装货数量应为1050箱。”全面理解上述条款,意思是说允许分批装运,但只许分两批装运,每批装运1050箱。该公司库存仅有2088箱,想全部卖给香港客户。如果分一次装运或者分两次装运,都必须修改信用证。由于没有修改信用证,认为可以分批装运发了货。议付时发现单证不符,该公司致电客户说明情况要求客户授权银行接受错误的单据,致客户电文如下:“因我仅有2088箱荔枝罐头,所以一次装运,请授权开证行接受单据,谢谢合作复(7380)。”同时中国银行北海分行也与开证行协商,通过联系开证行和客户,该公司收到了货款。上述例案例1和案例3,均违背了《ucp500》第41条的规定,即:“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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