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三、所需资料:
(一)《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期限:
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1.接收复议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
(1)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对于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对资料不齐,需要补正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或转送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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