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于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8〕61号),和《关于做好清退预收个体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工作有关的通知》(市工商发〔2008〕144号)的精神,我局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个体工商户预缴2008年9月至12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退费工作,具体如下:
一、清退对象:预缴2008年9月至12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个体工商户。
二、清退原则:由退费对象持缴费的票据,到原缴费所属辖区工商所填报《退费申请》,办理有关退费手续。
三、清退时间: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逾期不再办理退费手续。未清退的2008年9月至12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将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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