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发现有关规则和制度不规范、不健全的,工商部门告知市场举办者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在网上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网上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已离场或无法找到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 网上市场购买商品有关“三包”和退货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场涉嫌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有关网上市场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参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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