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开展全国工商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04-13:47:37  来源:网络转载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村镇、单位的通知》(文明办[2008]11号)要求,今年将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中央文明办分配的推荐名额,全国工商系统将评选推荐17个全国文明单位和33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全国文明单位的推荐对象:
  首批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推荐对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全行业文明单位称号的,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1.推荐全国文明单位,须符合《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附件1)。
  2.推荐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参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执行。
  三、评选推荐名额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荐“全国文明单位”1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1个。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评选表彰是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契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规定进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单位推荐出来。要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服务对象的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同时,要注意征求当地文明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宣传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切实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注意把评选表彰工作同“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结合起来,同纪念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恢复建制30周年结合起来,同正在开展的全国工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结合起来,同自身实际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推荐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争先创优,不断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文明程度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文明素质的过程。
  (四)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应推荐基层单位。同时,鼓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争取获得各省(区、市)的推荐名额。
  上报推荐材料包括:
  1.《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一式3份(a4纸仿宋4号字打印),申报表可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为:
www.saic.gov.cn
  2.书面经验材料一式3份(2000字以内,a4纸仿宋3号字打印)。
  所有材料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
  联 系 人:  刘新海
  联系电话: (010)88650905、68028430
  传    真:(010)68028430
  电子邮箱:  lzb@saic.gov.cn
  通讯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廉政
  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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