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
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
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
信用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
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
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
信用优良、
信用超过一般水平、
信用低于一般水平、
信用差。
第五条 企业
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
信用进行评定。企业
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 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
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
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
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
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
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
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 在
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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