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下半旗志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05-29-13:44: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评论 条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2008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一种志哀方式。当一个国家的重要人物逝世后,习惯上要把国旗升起后下降到离旗顶端一段距离,一般在三分之一处,以表示对死者的哀悼。 

    用下半旗表示哀悼,最早出现在1612年。当年,一艘名叫“哈兹?伊斯”号的英国轮船在北美洲北海岸探寻通向太平洋的水道时,船长被爱斯基摩人所害。为了表示对船长的敬意与哀悼,船员提议下半旗志哀。当轮船返航驶入泰晤士河后,人们见它的桅杆上下着半旗,开始并不知道何意,经询问船员,才知道是以此悼念死去的船长。此后,这种志哀方式被别的船只效法而逐渐在海员中流行。到17世纪下半叶,由于该志哀方式很庄重,又简便易行,便逐渐流传到陆地上。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政府正式承认这一哀悼方式,遇到国家首脑或重要人物去世,都要下半旗志哀。再后,这一方式在各国得到推行。

    凡事皆有例外,沙特阿拉伯的国旗是从来不下半旗的。国为旗上有伊斯兰教的作证词和象征着圣战与武力的宝剑,极其神圣。因此,升上去后不能再降下一段来。

    为重大灾难举国下半旗致哀,在国外曾有若干先例:911事件之后的美国,别斯兰人质危机之后的俄罗斯,国家元首均曾下令为殉难的国民下半旗致哀。

    在我国,1990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在《国旗法》颁布后的18年中,像现在这样为重大自然灾害中的死难者下半旗志哀,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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