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一中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示:
为了让各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明确自己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更好的在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现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
一、申请执行权。
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但必须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权利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将会失去国家强制力救济的权利。
二、放弃、撤销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自行协商解决其权利义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三、执行知情权。
申请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随时了解执行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四、请求采取措施权。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状况及财产线索后,有权请求其及时采取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请求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请求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相应行为,但必须由被执行人本人完成的人身行为除外。
五、执行和解权。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履行的标的物及数额、履行的期限、方式等通过协商而改变,有权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予以处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审查确认。和解协议依法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和解协议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申请恢复执行权。
1、申请执行人对因暂无执行条件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即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减去申请执行前已用去的时间之余为恢复执行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请复议权。
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复议制度,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主体、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等裁定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执行案件中的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和解、放弃或变更民事权利的,委托人应当明示授权,否则为一般代理。需要撤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撤销委托的书面文件。
九、协商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权利。
最高法院在《拍卖规定》中明确,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置时,其评估、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拍卖机构享有协商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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