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证券报》周五报道称,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中资金融机构将需要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
报道称,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总体情况的监测,在国际收支统计框架下,国家外汇局制定了中资金融机构按月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制度并下发通知,要求从2008年10月下旬开始试行报送。
通知要求,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全国社保基金和中投公司均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月度统计报表。
通知所称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中资金融机构法人,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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